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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杨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11月1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31日,生下女儿李文承。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女儿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现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告无权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史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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