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1954年元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崔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