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1954年元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崔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