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某要求宣告其丈夫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吕某某要求宣告其丈夫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人赵某屯,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吕某某称,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03年11月份因交通事故造成失语、头脑不清醒、丧失记忆,脑子受到损伤,已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依法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0)精鉴字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赵某某属脑外伤所致重度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其父亲赵某屯为其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改枝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超男(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