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吕某某要求宣告其丈夫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人赵某屯,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吕某某称,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03年11月份因交通事故造成失语、头脑不清醒、丧失记忆,脑子受到损伤,已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依法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0)精鉴字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赵某某属脑外伤所致重度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其父亲赵某屯为其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改枝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超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