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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271-X号

原告黄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李某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李某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忠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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