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271-X号
原告黄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李某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李某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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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忠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