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兆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姚文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钟飒,郑州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州市兆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兆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在支付3万元货款后即不再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87元。
本院认为,原告持相关《证明》及《欠条》要求被告河南天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证明》及《欠条》所载明的内容,均系“郑州天宝涂料厂”向原告出具,诉讼中,原告未提供“郑州天宝涂料厂”合法存在的证据,亦未能提供其要求河南天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兆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