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凯,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原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遇见你》、《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突围》、《守候》、《无情的背叛》、《蹦蹦吧》、《生日》、《飞吧美丽的蝴蝶》、《爱走远》、《我要唱》、《给爱人的倾诉》共1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原告有权对该作品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享有权利的16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著作权享有的放映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现在仍处于持续状态。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9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向原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
二、自被告张XX向原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前述款项之日起,双方就上述涉案的16首MTV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即告解决。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