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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黄某丙、黄某丁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男,49岁。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黄某丁(又名黄X),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三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中原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诉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郑东新区东四环汉风路东段,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白鸽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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