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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沁阳市平原防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平原防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立华,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沁阳市平原防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沁阳市平原防腐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付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范炳鑫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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