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房晓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林,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晓东,被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等重要证据不做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