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郑东新区X路精品陶瓷城正在出售假发票给刘冰时,被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两本共100份。经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该发票均系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某供述、证人刘××的证言、物证清单和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票鉴定证明、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假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