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叶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9日以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缓和矛盾的机会,如被告再不珍惜原告,原告半年后将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