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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甲。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告文某乙。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原告文某甲诉被告文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元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国喜、人民陪审员刘黎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陆某某;被告文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甲诉称,2011年1月10日,被告文某乙的妻子贺某某、儿子文某丙将其位于锣包岭(地名)山场和芭蕉箐(地名)山场发包给原告承包,由原告进行开垦种植。原、被告对收益进行分红的方案,双方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全家即到承包的山场上进行了砍山、烧某、挖地、打坑、种植等开发、管护行为,在两处山场上共种下了2500株杉树苗。原告将杉树苗种好后不久,2011年4月2日被告从外地归来,纠集其亲属将原告种在承包山场上的树苗2500株全部扯死,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树苗损失费1000元(2500株×0.4元/株=1000元);2、砍山、烧某、挖地、打坑、种植、评估费等损失7608元,共计8608元。

被告文某乙辩称,被告扯死原告种在自家承包地锣包岭、芭蕉箐两山场上的杉树苗是事实。但是两处山场归被告家及亲属等7人共有,被告的妻子及儿子擅自将两处山场给原告承包开发,未征得其他5位共有人的同意,因此该发包行为是无效的,原告不能取得两处山场的承包开发权。其次,被告的妻子贺某某属智力低下,全村人尽皆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还有,被告外出归来后即向原告承包山场提出了异议,劝原告不要种树,但原告不听强行种树,原告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综合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经过原告与被告儿子文某丙、妻子贺某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山场承包合同》。文某丙、贺某某将锣包岭(地名)、芭蕉箐(地名)两处山场承包给了原告进行承包开发,开发收益由原告占60%,文某丙、贺某某占40%。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上述两处山场进行了开垦并种下了2500株杉树苗。2011年2月份,被告外出归来,对将两处山场承包给原告开发有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2011年4月2日,被告到两处山场将原告种在山场上的杉树苗扯死。

锣包岭、芭蕉箐山场属被告文某乙、文某丙、贺某某等7人共有。

以上事实有:1、文某丙、贺某某与原告文某甲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证实文某丙、贺某某将锣包岭、芭蕉箐两处山场发包给了原告承包开发;2、黄关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文某乙近几年外出,儿子文某丙将锣包岭、芭蕉箐两处山场承包给了原告;3、原告陈述,证实开垦了两处山场并种下2500株杉树苗;4、被告陈述,证实被告一人扯死了两处山场中的杉树苗,两处山场属被告等7人共有;5、25张现场照片,证实两处山场的开垦情况及杉树苗被扯死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甲对锣包岭、芭蕉箐两处山场进行的开垦管护并种下了杉树苗的行为,是与文某丙、贺某某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后而实施的。被告文某乙对该合同有异议,也应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进行维权,而不应该简单直接地扯死原告文某甲种在山场中的杉树苗,被告的行为有过错,应对其损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讼要求赔偿损坏杉树苗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杉树苗的株数及本地杉树苗的市场价格,对原告诉请的每株0.4元赔偿共计1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开垦两处山场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的请求,因被告只是扯死了山场中种植的杉树苗,并未对山场进行破坏,就财产损害赔偿分析,被告只应对损害的财产承担责任,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某乙赔偿原告文某甲杉树苗损失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文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7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40元,被告文某乙负担10元(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27元,予以退还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略),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邓元江

审判员唐国喜

人民陪审员刘黎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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