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006年4月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借用张X的名义,在麟游县腾飞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北京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后将车开到西安,10月27日,经吴XX联系,马某车开到西安市X镇,找到张某乙,马某张某乙称车是其哥哥所有,将车抵押给张,向张某乙款x元,马某借来的钱去上某、苏州等地游玩,将x元全部挥霍后,马某扶风县躲藏。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以他人的名义,在麟游县腾飞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租用了一辆北京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一辆,后将车开到西安,10月27日,经人联系,被告人马某在腾飞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该车是其兄所有,并以该车作抵押,从被害人处骗取现金x元,后该款被全部挥霍。案发后,赃款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涉案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腾飞公司。
上某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1年10月27日下午,经人介绍,他和吴X、马某见面后,吴X说他伙计有急事,急需用钱,想把车抵押借款,他核对了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后,身份证和马某是同一人,行驶证显示的车牌号与车相符,他询问车是谁的,吴X和马某说,车是马某他哥的,就将车抵押,给马某借了x元,马某他打了x元的借条,吴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某了字。
2、证人张X、张某乙的询问笔录和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10月4日,马某以张X的名义,在麟游县腾飞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北京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
3、证人吴XX的询问笔录和借条证实,2011年10月27日下午,经吴XX联系,马某将车开到西安市X镇,找到张某乙,马某张某乙称车是其哥哥所有,将车抵押给张,向张某乙款x元,并书写了x元的借条,吴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某字的事实。
4、被告人马某供述,2011年10月4日,因其无驾驶证,借用张X的名义,在麟游县腾飞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北京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后将车开到西安,10月27日,经吴XX联系,找到张某乙,对张某乙称车是其哥哥所有,将车抵押给张,向张某乙款x元,书写了x元的借条,钱被其在西安、上某、苏州等地挥霍后,到扶风县躲藏。
5、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表、行驶证及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的购买、登记信息情况,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腾飞公司。
6、收条和证明,证实被告人骗取的现金在案发后被追缴,随后已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7、西安市劳动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被告人马某于2006年4月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
8、麟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的北京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的价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其用于抵押借款的汽车是其兄所有,隐瞒该汽车是其租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军借款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某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朋友已将被骗的借款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林玉
审判员赵某秀
审判员王永锋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