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希雷加拿大公司,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圣劳伦市阿尔弗莱德-诺贝尔大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奥.阿尔弗雷多,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雷加拿大公司与被告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希雷加拿大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雷加拿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雷加拿大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希雷加拿大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