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滕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傅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某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