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谭某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X村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底,原、被告在茶陵县县城一手机店里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2月登记结婚,于同年农历8月生一男孩,取名刘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打架。特别是小孩出生后,被告精神病发作,原告方才得知被告以前精神有问题。事后原告多次带其到处求医治疗,不但未好转,反而无所顾及,致使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无法沟通。2011年10月份后,原、被告完全分居,互不往来。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因被告无诚意,一直没有结果。本人认为,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不需要承担抚养费。
被告当庭口头辩称,本人同意离婚,但小孩随原告生活,本人依法应享有探望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被告相识不久后,随即确定恋爱关系,于200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农历8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育小孩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于2011年10月份开始分居,且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了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某随原告刘某生活至成年,被告刘某喜不负担抚养费;婚生子刘某某寒、暑假期间可随被告刘某喜居住生活,刘某应予协助;婚生子成年后,随父跟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的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乐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