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于2011年8月11日至2011年8月1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孟州市X村农贸市场内的161株桐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30.0239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崔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崔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以上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焦某、杨某、谢某、胡××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木蓄积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新民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某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