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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虐待案
时间:2001-07-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一终字第3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甲,又名秦某甲、岳清水,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1年3月2日因涉嫌虐待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3月14日经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甲犯虐待罪一案,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甲自1998年起,经常因琐事打骂其养母张德娥。2001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秦某甲酒后又对其养母进行打骂,致其养母张德娥于当日下午自缢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某:l、证人周某某证实秦某甲酒后经常打骂其母亲。2、证人秦某丁证实2001年2月22日下午5点40分左右秦某广叫他去抢救秦某甲的养母,他到了秦某甲家。秦某甲的养母已经不行了。在此之前,秦某甲经常打骂其养母。3、证人秦某戊证实2001年2月22日下午6点左右他到了秦某甲家,看到秦某甲的养母已经不行了,她的脖子上缠着两圈绳子。于是他叫来秦某明想救人。4、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实了他父亲秦某甲经常打骂其奶奶的事实。5、证人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秦某甲经常打骂其母亲的事实。6、证人秦某丙的证言证实了秦某甲经常打骂其母亲的事实。

(二)书证。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甲出生于1956年8月24日。

(三)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证实:张德娥系自缢而死。

(四)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秦某甲辨认是拍摄的现场情况。

(五)被告人秦某甲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供证一致,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应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长期虐待其养母,并致使被害人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秦某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秦某甲不服,以“自己并不是经常打骂其母亲张德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甲长期虐待其养母,并致使其养母自缢身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关于“并不是经常打骂其母亲张德娥”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多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证某上诉人多次打骂其母亲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明磊

代理审判员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张志刚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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