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代码(略)-5)。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识字。2011年10月8日因滥伐林木被采用刑事拘留措施后上网追逃,同年12月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以6万元购得双龙镇X组谢XX自留山的杉树,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011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吴XX等人对该山林内的部分杉树进行了砍某。2011年5月7日凌晨吴某与雇请的司机苏XX二人将砍某的杉树273件运往城区,行至安岚公路X公里处被当场查获。经汉滨区林业调查规划队对273件杉树及未运走的32件杉树技术鉴定,材积共14.4875立方米,折合蓄积量20.4049立方米。
另查明,(1)被告人吴某在案发第某天公安机关现场指认时逃离,后被网上追逃。2011年12月6日,在公安机关的劝导和感化下,被告人吴某在其亲友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扣押的杉树已被公安机关以8794.50元处理后没收。(3)(略)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吴某进行了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村X组表现良好,能积极认罪悔罪、且家属能积极配合矫正监管,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后对所居住村X组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变价处理说明及当场处罚收据、证人尤XX购买杉树说明、证人谢XX、吴XX、苏XX关于购买、砍某、运输杉树的证言、木材买卖合同、(略)林业调查规划队汉林调鉴字[2011]第X号现场鉴定报告书、(略)矫正办公室审前调查评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某自己购买的杉树20.4049立方米,数某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逃离,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于2011年12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X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可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某芳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浩然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节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某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某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某较大的,依照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某、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某条滥伐林木“数某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某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