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XXXX。系上诉人胡某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县人,农民,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县人,农民,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护士,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农民,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农民,住XXXX。
上诉人胡某、黄某与被上诉人曾某、冯某、汪某、汪某、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胡某、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及其与黄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少健、被上诉人曾某、冯某、汪某、汪某、汪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充分行使释明权,遗漏诉讼主体,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违反了法定审理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退还上诉人胡某、黄某。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曾某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国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