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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X诉王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乡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

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2年2月8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截止当日12时,原告李某某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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