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乡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
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2年2月8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截止当日12时,原告李某某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