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双方对因该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明确具体。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此纠纷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某驾驶四轮农用车拉沙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共计x元,姚某认为不能弥补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此起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其因车辆造成的损失3.5万元。本案原、被告双方是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仲裁条款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
裁定;
二、驳回姚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