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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报业集团、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乙X号昆泰国际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重庆XX报业集团,住所地:重庆市X区较场口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略)-X号。

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歇台子科园四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X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许可,也未向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重庆XX报业集团主办的《重庆晚报》2009年8月29日第37版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编号为qj-0392的图片,编号为qj-0392的图片收录在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书号为x-X-X-6)中。现乃由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起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5日前向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所涉摄影作品的使用费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不再追究重庆XX报业集团、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所涉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莉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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