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乙X号昆泰国际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重庆XX报业集团,住所地:重庆市X区较场口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晨报员工,住(略)-8。
被告安徽XX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滁州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某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XX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安徽XX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许可,也未向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重庆XX报业集团主办的《重庆晨报》2009年9月25日第72版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编号为qj-0011的图片,编号为qj-0011的图片收录在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书号为x-X-X-6)中。现乃由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起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安徽XX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本案所涉摄影作品的使用费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安徽XX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报业集团关于本案所涉使用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摄影作品的侵权责任。双方争议就此了结。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XX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莉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