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男。

上诉人李某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立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保护其住宅权、通行权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申请罗山县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因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未拒绝履行并给予了当事人答复,该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条件,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综上,李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瑞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