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乙诉朱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乙,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出生于(略)。

被告朱某丁,男,出生于(略)。

原告朱某乙诉被告朱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使用期限为1个月,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x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于2011年3月13日借原告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丁归还原告朱某乙借款x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朱某丁从2011年12月21日起按x元本金以银行同期借款利息付至该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俊长

审判员马秀玲

审判员刘建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跃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