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与被告重庆XX报社被告重庆市XX局某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报社,住所地:重庆市X区较场口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员工,住(略)。

被告重庆市XX局,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局某。

委托代理人李宗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报社于9月27日前向原告XX支付图片使用费5500元,XX不再追究重庆XX报社、重庆市XX局某案所涉的其他法律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焦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