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报社,住所地:重庆市X区较场口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员工,住(略)。
被告重庆市XX局,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局某。
委托代理人李宗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报社于9月27日前向原告XX支付图片使用费5500元,XX不再追究重庆XX报社、重庆市XX局某案所涉的其他法律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焦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