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XX县X镇大元青石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补偿劳动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以贰万壹仟捌佰元结此案。
二、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28日第一次交壹万壹仟捌佰元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30日第一次交壹万元交付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