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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X镇X街X号院X号。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贡恩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姑表兄弟关系,2007年农历10月份经双方口头协议合伙在鲁山县X村开一免烧砖厂。2008年10月份,原告要求退出经营,经协商,因原告入伙的本金被告无能力返还,被告结算后应给原告款x元,被告写下借条两张,其中一张x元(已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原告);另一张x元,被告承诺2009年10月还一万,2010年前还x元,以上还款期限均到期,而被告仍未归还。现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姑表兄弟关系,2007年农历10月份经双方口头协议合伙在鲁山县X村开一免烧砖厂。2008年10月份原告要求退出经营,被告结算后应给原告款x元,因原告入伙的本金被告无能力返还,经协商,被告写下借条两张,该两张借条均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名。其中一张借条x元已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2009)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某偿还原告王某欠款x元;另一张借条x元,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某贰万伍仟元整(x),两年还清。2009年10月还一万元整,到2010年前一万伍仟元还完。高某(签名)。2008年10月X号”。此款到期后,因被告拒不偿还,故双方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合伙清算后,被告以借条形式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没有按借条上面的约定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高某清偿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清偿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贡恩法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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