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会同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会同县竹艺厂,住所地会同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龙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会同县竹艺厂破产清算一案。2011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
现查明,2011年3月29日,申请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会同县竹艺厂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没有必要再依破产或者和解程序继续进行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申请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会同县竹艺厂于2011年3月29日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甄上标
审判员陈某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