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X组。
被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在外务工,住XX县X组XX号。
原告谭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XX诉称,201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22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到结婚证后,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暂,缺乏了解,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常把“离婚”二字挂在嘴边。因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XX辩称,答辩人与原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答辩人对婚姻关系非常重视,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想尽办法让原告开心,但是原告却经常冷落答辩人。2011年,原告在未与答辩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去医院做人流,造成答辩人失子之痛,现原告起诉离婚,答辩人不能承受,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22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婚后不久,双方便因缺乏沟通了解,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谭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谭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玉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