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蔡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09年11月28日,原告丈夫周XX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蔡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营盘镇X村X路发生交通事故,致周XX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1日,原、被告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蔡XX赔偿原告余某x元,被告于当日给付原告x元,并出具了500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分两次给付原告1500元,下欠3500元至今未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蔡XX于2012年1月16日给付原告余某赔偿款1000元,下欠25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盛刚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