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庞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2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三个创新”理论的由来与发展》等31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6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柒仟壹佰贰拾伍元(¥7125)、合理支出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及诉讼费贰佰贰拾壹元贰角伍分(¥221.25),共计人民币玖仟零玖拾陆元贰角伍分(¥9096.2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5元,本院减半收取110.6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庞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庞某1“三个创新”理论的由来与发展10
2把邓小平对外开放理论的学习运用提高到新水平6.5
3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4
4创新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动力论1.5
5从创新理论到创新实践唯物主义10
6当代中国的发展实践与科学发展观8
7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发展观12
8邓小平对生产力理论的创造性运用与发展12
9改革开放的认识论:从实践标准到“三个有利于”标准8
10高举起创新的旗帜—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创新的论述6
11国外发展理论的演进与发展观的演变5.5
12坚持“三个创新”是实现“三个代表”的根本途径3.5
13坚持党的思想路线推进和谐社会建设3.5
14建国五十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三大问题12
15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2.5
16可持续发展是一项伟大的人类系统工程8.5
17论科学发展观的哲学基础9
18论统筹兼顾20
19马克思哲学与当今时代10
20马克思主义与可持续发展关系三论7
21让理论创新成为引导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纪念邓小平南方谈话十周年6
22社会结构、全面发展与人类文明关系新探10
2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4
2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9
25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科学发展观的新表述6
26什么是发展观所说的“发展”6.5
27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10
28推进“三个创新”__实践“三个代表”1.5
29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10
30一个关乎中国发展成败的重大问题——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6.5
3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