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龚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2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周易的生命哲学观》等22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柒仟贰佰元(¥7200)、合理支出壹仟捌佰伍拾元(¥1850)及诉讼费贰佰壹拾伍元(¥215),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伍元(¥926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本院减半收取107.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龚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龚某1《周易》的生命哲学观7
2从孟子到朱熹的心性哲学13
3从主体哲学到交互主体哲学--后形而上学的哲学方法论问题10
4德沃金的共同体观念10
5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分析批判16
6公共健康领域里的几个相关伦理问题12
7建构交互性生态哲学的沉思13
8康德、黑格尔主体哲学的内在困境7
9克隆人的问题伦理及其前景伦理11
10老子的人生修养过程论12
11卢梭的两重伦理观8
12论道德赏罚8
13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2
14罗斯的自明义务论10
15麦金太尔的德性伦理观10
16麦金太尔论社会关系、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12
17斯坎伦的契约伦理思想初探13
18新加坡的道德价值取向13
19哲学诠释学中的教化与共通感13
20中国的君子人格理想11
21重新审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8
22自由主义的自我观与社XX主义的共同体观念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