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住重庆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重庆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剩余部分312.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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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