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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邱xx与被执行人邱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

法定代理人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饭店职工,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厂职工,住本市xx路xx家属院。

申请执行人邱xx与被执行人邱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6)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xx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抚养费x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刘良山

执行员杨子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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