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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X区株化集团3区X栋X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区株冶集团花果山X栋。

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0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李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段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段某申请执行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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