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女,26岁。
被告:陈某,男,31岁。
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静于2011年11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严重时被告长达一个多月不理我,双方形同陌路。被告平时对我也不关心、不体贴,经常为经济问题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只是偶尔为了生活琐事吵架,不构成离婚的理由,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未到离婚的地步。
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某某。婚后双方有时为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某、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虽然双方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正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和理解,多体贴、包容对方,夫妻关系能够改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喻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