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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欧凌励,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郑鹏飞,株洲市X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文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4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某及委托代理人欧凌励,被上诉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郑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王丹茂

审判员胡芸

二○一一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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