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XXX,系XX之妻。
被申请执行人X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组。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车主XXX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二万八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X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