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万XX,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傅XX。
被告:邵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邵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湖南省XX总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X有限公司、邵阳市XX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XX有限公司、湖南省XX总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减半收取x元,予以免除。(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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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