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健,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蒋XX(剩余部分37.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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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