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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健,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蒋XX(剩余部分37.5元退还给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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