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甲,男。
被告谭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以与被告谭某乙庭外自愿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