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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与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甲,男。

被告谭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以与被告谭某乙庭外自愿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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