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追偿纠纷案
时间:2001-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22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X乡X村农民,海华汽车空调修理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199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被上诉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东营区人民法院(199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199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民

代理审判员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