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7。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