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与重庆XX书店、疆XX出版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重庆XX书店,住所地(略)。

被告:新疆XX出版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重庆尚友XX书店、新疆XX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XX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某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