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重庆XX书店,住所地(略)。
被告:新疆XX出版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重庆尚友XX书店、新疆XX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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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XX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某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