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11年2月2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阿大、二某、八姐窜到陆川县X村路口用“迷信”诈骗的方式骗取温某的现金人民币x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二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至20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阿大、二某、八姐窜到陆川县X村路口用“迷信”的方式骗取温某的现金人民币x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二某。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受害人温某经济损失x元,取得受害人温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受害人温某陈述:证实2010年9月20日9时,在陆川县X村路口被三个女人用“迷信”诈骗的方式骗走现金x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二某的事实经过。
二、辨认笔录:证实经受害人温某辨认,参与诈骗其钱财的自称李萍的女人是被告人罗某。
三、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的经过。
四、书证存折:证实受害人温某受骗取款的事实。
五、被告人罗某供述:证实2010年9月20日9时许,在陆川县X村路口伙同伙同阿大、二某、八姐用“迷信”的方式骗取一妇女的现金人民币x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二某的事实经过。
六、收某、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受害人温某经济损失x元,取得受害人温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迷信”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庭审后,通过家属退赔了受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交纳了部分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二某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二某、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某,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交纳罚金3000元。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庞显奇
代理审判员李恒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