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XX,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25日在某兴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某做生意。双方至今未生育小孩。2010年2月以来,被告夜不归宿,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位于资兴市X村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略)、(略))和东江“旺角龙庭”建设项目的投资款50万元等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XX辩称:一、位于资兴市X村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略)、(略))是被告婚前与父母亲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二、在某、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共向父母亲借款x元(包括被告在某江“旺角龙庭”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款50万元),此借款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清偿;三、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25日在某兴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小孩。2010年2月份以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
本案在某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亲共有的家庭财产含位于资兴市X村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略)、(略))和被告张XX在某兴市东江“旺角龙庭”的投资款50万元及投资收益,其中属于原、被告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张XX所有,由被告张XX一次性给付原告彭XX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x元(已当庭给付);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所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某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