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3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某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3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某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执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3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执行某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犯盗窃罪,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勒头”、“亚农”、“木工儿”(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陆川县X镇四良桥头的一栋五层楼,盗得叶××停放在该楼房内的一辆红色弯梁洛嘉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39元。
2、200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陈某伙同“十哥佰”、“牛儿”(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陆川县X镇X路口琴艺幼儿园,盗得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牌女式摩托车;李×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上海幸福牌电动车。经鉴定,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4096元,上海幸福牌电动车价值2508元。
3、200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十哥伯”、“亚兵”(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街X号庞××租房,盗得庞××的合美牌电动车一辆、百花仙子电动车一辆、富士通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合美牌电动车价值2236元,百花仙子牌电动车价值938元。
4、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十哥伯”、“木工儿”窜到陆川县X路口靠二级公路的一间摩修店内,盗得钟×存放在店内的一台冰柜和一辆佳羚牌电动车。经鉴定,佳羚牌电动车价值2275元。
5、2009年11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苏海波(另案处理)、“十哥伯”、“木工儿”、“牛儿”窜到陆川县X街新天地网吧南面第某间铺面(原神网网吧)门口,盗得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191元。
6、200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亚兵”、“木工”窜到陆川县X镇X街宏发网吧旁边杨××家,盗得杨××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149元。
7、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勒头”窜到陆川县皇都停车场对面陈××家,盗得陈××的一辆天蓝色本田牌摩托车和一辆白色金宝瓶牌电动车。经鉴定,本田牌摩托车价值3432元,金宝瓶牌电动车价值1742元。
8、2009年12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亚狗”(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街辉煌KTV旁边的游戏机室门口,盗得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豹牌125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于次日将该车开到良田销赃给被告人何某,获款500元,被告人何某购得该车后又将该车销赃给他人获款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7l元。
9、2009年12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木工儿”窜到陆川县X村三队庞松海家,盗得庞松海的一辆红色宗申牌125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和“木工儿”将该车开到良田销赃给何某获款600元。被告人何某购得该车后又以75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735元。
10、201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勒头”窜到陆川县国土局西边二级路边戚××家,盗得戚××一辆黑色华林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46元。
11、201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娼公”(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排档,盗得黎××的一辆黑色上海申佳牌电动车和一台电脑的主机及显示器。经鉴定,申佳牌电动车价值2090元。
12、201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勒头”窜到陆川县X镇X街新天地网吧南侧林×玉家,盗得林×玉的一辆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32元。
13、201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娼公”窜到陆川县X镇X街新天地网吧南侧阮××家,盗得阮××的一辆红色五羊牌摩托车和一辆银灰色新大洲牌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分得新大洲牌本田摩托车,“娼公”分得五羊牌摩托车。经鉴定,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5869元,新大洲牌本田摩托车价值3386元。破案后,新大洲牌摩托车已被公安收缴返还给受害人。
14、201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娼公”窜到陆川县X镇X街琴艺幼儿园对面林×刚家,盗得林×刚的一辆红色125C华鲨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08元。
15、201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娼公”窜到陆川县X街新天地网吧南面李××家,盗得李××的一辆天蓝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何某获款1600元。被告人何某购得该车后又将该车销赃给他人获款17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864元。
案发后,201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陆川县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抓获盘问,被告人陈某主权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月23日,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何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5次,盗窃物品数额合计x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数额合计6604元。被告人何某销赃3次,销赃物品数额合计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某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某毕以前,被告人何某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盘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的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盗窃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勒头”、“亚农”、“木工儿”(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陆川县X镇四良桥头的一栋五层楼,盗得叶××停放在该楼房内的一辆红色弯梁洛嘉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39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叶××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机动车统一发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陈某伙同“十哥佰”、“牛儿”(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陆川县X镇X路口琴艺幼儿园,盗得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牌女式摩托车;李×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上海幸福牌电动车。经鉴定,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4096元,上海幸福牌电动车价值250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梁×、李×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人陈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十哥伯”、“亚兵”(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街X号庞××租房,盗得庞××的合美牌电动车一辆、百花仙子电动车一辆、富士通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合美牌电动车价值2236元,百花仙子牌电动车价值93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庞××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电动车发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十哥伯”、“木工儿”窜到陆川县X路口靠二级公路的一间摩修店内,盗得钟×存放在店内的一台冰柜和一辆佳羚牌电动车。经鉴定,佳羚牌电动车价值227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钟×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收款收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9年11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苏海波(另案处理)、“十哥伯”、“木工儿”、“牛儿”窜到陆川县X街新天地网吧南面第某间铺面(原神网网吧)门口,盗得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191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林××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收款收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亚兵”、“木工”窜到陆川县X镇X街宏发网吧旁边杨××家,盗得杨××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149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杨××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收款收据、行某、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勒头”窜到陆川县皇都停车场对面陈××家,盗得陈××的一辆天蓝色本田牌摩托车和一辆白色金宝瓶牌电动车。经鉴定,本田牌摩托车价值3432元,金宝瓶牌电动车价值174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陈××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车辆信息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09年12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亚狗”(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街辉煌KTV旁边的游戏机室门口,盗得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豹牌125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于次日将该车开到良田销赃给被告人何某,获款500元,被告人何某购得该车后又将该车销赃给他人获款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7l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徐×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行某、被告人陈某、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09年12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木工儿”窜到陆川县X村三队庞松海家,盗得吕××的一辆红色宗申牌125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和“木工儿”将该车开到良田销赃给何某获款600元。被告人何某购得该车后又以75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73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吕××的陈某、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行某、被告人陈某、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勒头”窜到陆川县国土局西边二级路边戚××家,盗得戚××一辆黑色华林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46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戚××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娼公”(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排档,盗得黎××的一辆黑色上海申佳牌电动车和一台电脑的主机及显示器。经鉴定,申佳牌电动车价值209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黎××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电动车发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1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勒头”窜到陆川县X镇X街新天地网吧南侧林×玉家,盗得林×玉的一辆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3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林×玉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行某、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娼公”窜到陆川县X镇X街新天地网吧南侧阮××家,盗得阮××的一辆红色五羊牌摩托车和一辆银灰色新大洲牌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分得新大洲牌本田摩托车,“娼公”分得五羊牌摩托车。经鉴定,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5869元,新大洲牌本田摩托车价值3386元。破案后,新大洲牌摩托车已被公安收缴返还给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阮××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和发票、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1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娼公”窜到陆川县X镇X街琴艺幼儿园对面林×刚家,盗得林×刚的一辆红色125C华鲨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0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林×刚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和发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1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娼公”窜到陆川县X街新天地网吧南面李××家,盗得李××的一辆天蓝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盗得后,被告人陈某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何某获款1600元。被告人何某购得该车后又将该车销赃给他人获款17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864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李××的陈某、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祥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和发票、被告人陈某、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5次,盗窃物品数额合计x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数额合计6604元。被告人何某销赃3次,销赃物品数额合计x元。
案发后,201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陆川县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抓获盘问,被告人陈某主权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月23日,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何某。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执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3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执行某事拘留,同年4月28日陆川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被执行某监。原已羁押50天。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破案经过、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某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某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根据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某刑罚。被告人陈某、陈某在2009年5月17日盗窃梁×的摩托车、李×的电动车过程中,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陈某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盘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第(一)、(三)项、第某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条、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陈某共同退赔梁×、李×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退赔叶××、庞××、钟×、林××、杨××、陈××、徐×、吕××、戚××、黎××、林×玉、阮××、林×刚、李××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庞显奇
审判员冯卫东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赖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