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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罚款复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

申请复议人因开封市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欠款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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